【買賣合同代理詞】買賣合同案代理詞
尊敬的法庭;
廣東金日律師事務所接受增城XX服裝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羅學源律師為增城XX服裝有限公司訴增城市新塘XX服裝有限公司、唐X蘭、陳X蓮的委托代理人。經過庭審,本律師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 關于原告的主體資格問題
原告系一有限公司,其經營的范圍包括了繡花加工,因此其對外進行繡花加工是合法的。由于其對外繡花加工的業務均是與服裝公司進行,為了避免同行之間不至于服裝生意競爭而影響該加工業務,對外均是以精品繡花廠的名義承接加工。這個情況原告已經向法院作出了說明,而且對數單是原告持有,沒有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原告也向法庭提交了經過公證的攝像資料,完全可以證明精品電腦繡花廠系原告所有。因此,該對數單上的權利理所當然應當由原告享有。
二、 關于唐X蘭、陳X蓮的情況說明問題
被告二、三唐X蘭、陳X蓮在5月12日即開庭日向法院提交了答辯狀。答辯狀中,唐X蘭承認了對數單均系由其書寫,對此原告沒有異議。但唐X蘭提出其系精品繡花廠的員工,這一點純屬作偽證。現原告提出五點意見足以證明唐X蘭系被告一的員工。
1、原告起訴時對被告二唐韋蘭提供的地址是“增城市新塘XX服裝有限公司員工,住廣州增城市新塘鎮太平洋工業區內129號廠房B2”。現唐韋蘭提交了答辯狀,說明其已經收到了起訴狀副本及傳票等材料。法院是按原告起訴時提供的地址去送達的,不管是被告一的工作人員還是唐韋蘭本人簽收,均證明了其是被告一的員工。唐X蘭承認對數單系其所寫,又是在增城市新塘華亮服裝有限公司內簽收的,這也證明了被告的“增城市新塘XX服裝有限公司”并非“廣州增城市新塘鎮XX服裝有限公司”的說法是不成立的。
2、唐X蘭說其系精品繡花廠的員工,與精品繡花廠的老板對數。但為什么其會在印有抬頭為“廣州增城市新塘鎮XX服裝有限公司”名稱的便箋紙上書寫對數單這明顯不能自圓其說。
3、唐X蘭除了提交該份答辯狀外,沒有提交任何與精品繡花廠有勞動關系的其他書面材料,僅憑一紙情況說明,證明不了其是精品繡花廠的員工。
4、因華亮公司與凱潤公司系兩個公司,一套人馬。唐X蘭、陳X蓮與增法民二初字第729號案件中的劉X芬提交的情況說明手法如同一轍,提交的時間均為5月12日,且均未出庭,明顯有偽造之嫌,懇請法庭查明。
5、唐X蘭在原告向被告一提供的繡花加工款式樣品單上有簽名。
由上可知,唐韋蘭向法庭提交一份部分虛假的答辯狀,是一種妨礙訴訟的行為。但其提交的答辯狀也從側面證明了其系增城市新塘XX服裝有限公司的員工,向原告出具了真實的對數單。
三、 被告辯稱“實付”為實際支付了是狡辯
對數單中的“實付”意思是“實際應當付”,對數單上方有個合計,然后對一些繡爛的或者次品的扣除部分金額,就得出實際應當付的數額。對數單僅是雙方在生意往來中對金額進行對照,如果已經支付是書寫支付單。因此,被告辯稱“實付”是“實際支付了”是有悖常理的。
綜上所述,原告為被告一的服裝產品繡花加工,被告一的員工被告二向原告出具了對數單,并簽了名,雙方是構成債權債務關系的,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加工費157502元。
以上意見,敬請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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