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一)城市的土地;(二)農村和城市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國有土地是指由國家享有土地所有權的那一部分土地。國家是國有土地唯一和統一的所有者。唯一性和統一性是我國一切國家財產所有權主體的基本法律特征。國家所有土地主體的唯一性決定了除了國家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成為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和個人使用,但無論是何種性質的使用,都不能改變國有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國家所有土地主體的統一性,要求只有國家才能行使國家土地的所有權,其他任何單位非經國家授權或批準,不能行使國家土地所有權中的任何權能。 根據法律和我國現行的政權體制,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是國家所有土地的唯一代表。《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務院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國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具體形式上,可以由國務院直接行使,也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或國有公司行使。 在法律上明確國務院是國有土地所有權代表,一是表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是國有土地所有權代表,只能根據國務院的授權處置國有土地;二是明確國有土地的收益權歸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有權決定國有土地收益的分配辦法;三是賦予中央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資產的經營管理職能。地主體的統一性,要求只有國家才能行使國家土地的所有權,其他任何單位非經國家授權或批準,不能行使國家土地所有權中的任何權能。根據法律和我國現行的政權體制,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是國家所有土地的唯一代表。《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務院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國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具體形式上,可以由國務院直接行使,也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或國有公司行使。在法律上明確國務院是國有土地所有權代表,一是表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是國有土地所有權代表,只能根據國務院的授權處置國有土地;二是明確國有土地的收益權歸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有權決定國有土地收益的分配辦法;三是賦予中央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資產的經營管理職能。地主體的統一性,要求只有國家才能行使國家土地的所有權,其他任何單位非經國家授權或批準,不能行使國家土地所有權中的任何權能。 根據法律和我國現行的政權體制,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是國家所有土地的唯一代表。《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務院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國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具體形式上,可以由國務院直接行使,也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或國有公司行使。 在法律上明確國務院是國有土地所有權代表,一是表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是國有土地所有權代表,只能根據國務院的授權處置國有土地;二是明確國有土地的收益權歸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有權決定國有土地收益的分配辦法;三是賦予中央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資產的經營管理職能。地主體的統一性,要求只有國家才能行使國家土地的所有權,其他任何單位非經國家授權或批準,不能行使國家土地所有權中的任何權能。根據法律和我國現行的政權體制,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是國家所有土地的唯一代表。《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務院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國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具體形式上,可以由國務院直接行使,也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或國有公司行使。 在法律上明確國務院是國有土地所有權代表,一是表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是國有土地所有權代表,只能根據國務院的授權處置國有土地;二是明確國有土地的收益權歸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有權決定國有土地收益的分配辦法;三是賦予中央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資產的經營管理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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